罗先生的养猪场位于福清市渔溪镇下里村,在禁养区内且未经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审批。渔溪镇政府2012年出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罗先生的养猪场也在整治范围。
2012年12月,渔溪镇政府向罗先生送达了畜禽养殖场拆除协议书,写明“无论是否签订本协议,若罗先生在最后期限内未能全面完成拆除工作,镇政府都将取消所有奖励金且依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场实行强制拆除,并由罗先生承担拆除费用”。双方未签订该协议书,罗先生也没有在协议书指定期限内拆除养猪场。
渔溪镇政府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先后4次发出通知,告知罗先生自行拆除养猪场的时间已过,要求他做好清栏和拆除准备工作,镇政府将于近期依法进行拆除。在此期间,罗先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14年9月10日,镇政府对罗先生的养猪场予以强制拆除。罗先生随即将渔溪镇政府告上法庭。
庭审中罗先生提出,镇政府从未要求他办理相关的猪场审批手续。镇政府没有强拆他的养猪场的权力,理应赔偿他各项损失。
渔溪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强制拆除罗先生的养猪场合情合法。镇政府不仅事先告知了他相关文件精神和救济途径,而且告知其政府会给予相应补偿。他的猪场位于福清市禁养区范围内,属于违章搭盖,镇政府无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渔溪镇政府认为罗先生的养猪场属于违章建筑不符合城乡规划,并对其强制拆除,却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上,仅依照相关文件精神及他未签署的畜禽养殖场拆除协议书拆除他的养猪场,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罗先生的养猪场确实处在禁养区范围内,属于未经审批的建筑,故对其被拆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部分只能给予适当赔偿。
法院参照福清市2007年制定的龙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方案中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罗先生养猪场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损失。
一审宣判后,罗先生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款太低,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