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珠海斗门一路段侧翻,随后掉入了斗门一个山塘中,造成鱼塘所有者54万余元损失。对于保险如何赔偿的问题,却产生了争议。当事方认为,既然买了保险,保险理应赔付,但保险公司则表示,自己有免责条款,油污造成的损失可免责。一审判定保险公司担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保险公司不为油污损失担责。
货车侧翻入鱼塘,塘主损失50余万
梁某豪在珠海市斗门区承包了面积30亩的山坡土地和面积为70亩的山塘,梁某豪在70亩的山塘中养鱼。2013年3月10日上午6时许,熊某驾驶货车途经梁某豪承包的山塘路段,车辆失去控制,翻入山塘中,造成塘边鸭棚损坏、塘中鱼类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违法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梁某豪损失合计547200元。肇事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是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是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阜阳某公司)。
一审:保险公司赔50万
保险公司表示,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七条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而污染的解释在第三十八条,为“指被保险机动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因此对部分损失免责。
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看,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与梁某豪提交的保险单不一致,在梁某豪提交的保险单原件中,条款已阅免责已知的客户签名一栏中没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关于因污染免责以及什么是污染的解释的内容与保险单不在一起,而是附件。法院确认人民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定,梁某豪的财产损失,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某豪50万元,余额45200元由熊某赔偿,阜阳某公司对熊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二审:可以免责
人民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条款已阅免责已知”一栏没有客户签名,但根据“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的规定,结合“投保人声明”的内容可以认定,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向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内的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二审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梁某豪财产损失35400元;熊某赔偿梁某豪财产损失509800元;阜阳市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